《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3-07-26
普通
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消极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3.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注意】董事、高管违反时,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有赔偿责任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