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审计程序
第四部分
第二章 审计法
知识点三、审计程序
一、审计计划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3日前)
紧急事项、严重违法违规事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重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三、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2.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3.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与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新增)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已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