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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预习:审计报告和决定书的编审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3-02-03
普通

第一部分

第九章 审计报告

  知识点六、国家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编审程序

  1.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2.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3.审计组核实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修改。

  4.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计组报送材料: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5.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审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内容: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6.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同第四章)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拟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7.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签发后,应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8.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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