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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股份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2
普通

第四部分
第六章 公司法

  知识点十三、股份转让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公司股票的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除外:

事 由 程序要求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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