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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审计师辅导:审计职业道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0-08-27
普通

  一、审计职业道德的含义和作用

  审计职业道德是具有审计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二、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2001年8月1日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于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包括:

  1.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2.在执行任务时,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4.在执行任务时,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5.在执行职务特别是做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6.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7.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8.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9.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10.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1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12.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2003年4月12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要求有:

  1.在履行职责时,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2.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3.在履行职责时,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4.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5.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6.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7.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8.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9.在审计报告中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10.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特殊点);

  11.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四、社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一)基本原则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公正的原则,才能为社会各界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服务。

  1.独立原则,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2.客观原则。

  3.公正原则。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规范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职业规范,正确运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1.社会审计组织不能承接本所不能胜任的业务,不得委派审计人员承办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工作;审计人员不得承办其专业能力不能胜任的工作(胜任能力)。

  2.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职业谨慎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执业所要求的职业胜任能力,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做出合理的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胜任能力)。

  4.审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发展专业技能(胜任能力)。

  5.审计人员对有关业务形成审计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经审计或其他未经验证的事项表达意见。

  6.审计人员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但不限制审计人员可以接受委托审核预测财务资料并出具审核报告,也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或代理企业管理当局编制预测财务资料的咨询业务。

  7.审计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代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职能,避免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保持独立性、会也不能做)

  8.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三)对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受托业务。

  2.保密的责任。

  3.不得以服务成果的大小决定收费标准的高低。

  (四)对同业的责任

  1.审计人员应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关系。

  2.社会审计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承接、执行业务,所跨地区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限制。

  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时,继任审计人员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与前任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变更的原因。前任审计人员应予继任审计人员的工作以支持和合作。

  4.审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人员,不得损害同业人员的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业人员争揽业务。

  5.社会审计组织不得雇用正在其他社会审计组织执业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社会审计组织执业。

  (五)其他责任

  其他责任即业务承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职业道德。

  1.审计人员执行的各项业务,均应由社会审计组织统一接受委托,审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2.社会审计组织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实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预委托单位对社会审计组织的选择权或社会审计组织在业务承接上的自主权。

  3.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作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倾向的函件。

  4.社会审计组织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5.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

  6.社会审计组织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

  7.对应由审计人员从事的法定审计业务,社会审计组织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但社会审计组织所聘请其他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以及各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的业务合作不在此限。

  8.审计人员和所在的社会审计组织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本人或本组织的名义承接、执行业务。

  2002年6月,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共9章51条,包括总则、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等内容,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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