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审计师辅导:票据法一
一、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
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
3.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2.汇兑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资作用
(三)票据的种类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
(五)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
票据当事人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凡票据上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票据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六)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而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原因和前提条件。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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