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审计师辅导:票据法二
(七)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有些票据行为是各种票据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有的是某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2.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
(1)主票据行为,又称基本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
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
(2)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这些行为以出票为前提,附属于主票据行为而存在。
3.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2)票据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否则不发生效力。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
(1)书面
(2)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应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①应记载事项——指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又可以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②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③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指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但可能产生其他法律上的效力)。
④不得记载事项,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指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
(3)签章
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4)交付
票据行为均须以交付才算完成。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代理——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八)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法第l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足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九)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
包括:
(1)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2)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3.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