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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审计师辅导:票据法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0-08-25
普通

  三、本票

  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四、支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内提示付款。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的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以及追索权的行使,除应遵循票据法总则及对汇票相关行为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五、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的原则

  涉外票据——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二)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其他具体规定

  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类。

  (一)票据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票据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票据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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