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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内审师(CIA)红皮书-工作标准(5)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1-03

  2340-业务的督导

  必须对业务实施加以适当的督导,以确保目标得以实现,质量得到保证,员工得到发展。

  释义

  所需督导的程度取决于内部审计师的胜任能力和经验水平以及业务本身的复杂程度。无论业务是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开展,首席审计执行官都需对业务的督导负全面责任,但可以指定具备适当经验的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具体复核。适当的督导证据应予以记录和保留。

  2400-结果的报告

  内部审计师必须及时报告业务结果。

  2410-报告标准

  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业务目标、范围以及适用的结论、建议和行动计划。

  2410.A1——只适当的情况下,关于业务结果的至终报告必须包含内部审计师的中体意见和/或结论。

  2410.A2——鼓励内部审计师在业务结果报工作对令人满意的业绩予以认可。

  2410.A3——在向组织外部有关方面发布业务结果时,必须告知对分发和使用业务结果的限制。

  2410.C1——对咨询业务的进展和结果进行报告的形势与内容取决于所涉及业务的性质和客户的需求。

  2420-报告的质量

  报告必须准确、客观、清晰、简洁、富有建设性、完整和及时。

  释义

  准确的报告是指没有错误和歪曲,忠于相关事实的报告。客观的报告是指公正、不偏不倚、不带偏见的报告,是公正地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统筹评估的结果。清晰的报告是指易于理解,符合逻辑,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技术性语言,并提供所有重要的相关信息的报告。简洁的报告是指针对性强,避免不必要的阐述、细节和冗余的报告。富有建设性的报告是指可以帮助客户和整个组织,并促进其改善工作。完整的报告是指未遗漏任何重要信息的报告,包括所有支持建议和结论的重要且相关的信息和观察结果。及时的报告是指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适时快速地提供报告,以便于管理层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2421-错误与遗漏

  如果至终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首席审计执行官必须将更正后的信息传达给所有原报告的接收者。

  2430-对“遵循《标准》”的应用

  只有在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的结果证实《标准》已被遵循时,内部审计师才可以在业务报告中声明“内部审计活动遵循了《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

  2431-对未遵循情况的披露

  未遵循内部审计定义、《职业道德规范》或《标准》的情况影响到某一特定业务时,结果报告中必须披露:

  ●未能完全遵循的《职业道德规范》所规定的原则、行为规则或《标准》;

  ●未遵循的原因;

  ●“未遵循”这一事实对于该业务及已报告结果的影响。

  相关链接:国际内审师(CIA)红皮书2009年1月修订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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