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法律关系内容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8)依法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并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
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表现。《就业促进法》规定:
1.妇女就业平等权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6.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