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全区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6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宁人发[2004]168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对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凡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发[2006]64号)的财会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二、有关表格的填写
(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申报人员统一使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自行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点击会计管理栏工作动态下载。《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一式3份原件,纸介材料用标准A4纸,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笔正反两面填写,左侧装订。
破格晋升人员除报单行材料1份外,还须按隶属关系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必须提供相应的表彰文件和重大效益业绩证明。
各地区、各单位要由人事部门组织会计专家对被评审人员的论文、能力进行答辩考核,并认真填写综合评语。如发现未组织论文、能力答辩的,不予参加评审,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继续教育考核表
申报人员应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填写继续教育考核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区直部门、企业集团、中央驻宁单位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市、县(区)报送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呈报评审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装订成册,其顺序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08年至2010年全国成绩合格证,2010年自治区成绩合格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7、继续教育考核表(附件2)。
8、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情况的公示函(附件4)。
9、按规定提交的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10、近三年年度考核表(行政、事业单位)。
11、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退回)。
四、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受理区直单位、企业集团和中央驻宁单位委托评审人员的申报材料;各市财政局负责受理本辖区的申报材料,并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五、严肃评审纪律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对呈报单位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申报人员的中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前;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一律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七、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1年4月21日至30日,过期一律不予受理,造成后果自负。
八、申报人员如需查阅全区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相关信息,可自行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点击会计管理栏工作动态。
联系人 :会计处 徐恒辉 联系电话:0951-5069437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2、继续教育考核表
3、职称证书打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