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经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1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市、厅级)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申报人可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中还须提供申报人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收支情况和组织架构等)的介绍,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资格条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单位基本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复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申报期间,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手续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应通知申报人限期补正。
4.各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整理汇总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信息资料,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表式见苏财规[2011]11号文的附件),报市人事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连同关于报送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有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应将申报人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将所属单位中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申报人资料,统一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
6.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将申报人的公示结果、申报材料及被推荐人基本情况填制《江苏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一并报省财政厅。
7.破格申报人的材料在上报和公示时单位应特别说明。
8.申报人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前,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申报人姓名及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9.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复核,并报省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申报人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做到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达我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2室),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周婧;电话:025-83633206。
四、评审方式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收费标准
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执行,每份材料收取评审及面试和论文鉴定费500元。
六、材料要求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规范。
1.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16K纸)。
(2)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证件照片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A3纸)。
(4)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的原件。
2.需要装订的材料(A4纸):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相关高级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考核、继续教育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单位已公示无异议的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
(2)本人签名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3)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获奖情况,反映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证明、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本人签名,由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签字并盖章。
(4)申报人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市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应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证券等部门)核实盖章,并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报人提供的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其中各市申报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相关高级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由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6)将需要装订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财政部门接受申请时,对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受理后退回原件。
七、《江苏省会计专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8]7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请登录我厅网站()“会计管理”栏目中查询,需要填报的相关附件表式可在该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