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
根据《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安排的通知》获悉,海南省评审工作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是2009至201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并具备《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3.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
4.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申报材料公示一周时间情况证明的书面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证明中应标明具体公示日期);
5、相关证明材料:(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身份证;(3)学历证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会计师资格证书;(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7)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8)业绩成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9)符合破格或免试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反映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政策理论水平的材料,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第三条。其中,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向省财政厅会计处申报,其中的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复印件应以A4规格纸张复印一式2份,在每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依序装订。
(三)有关事项说明
1.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的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鉴定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2.申报人员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时间截止在2011年12月31日。
3.评审收费按海南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4.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至11日,逾期恕不受理。
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陈玲,电话:0898-6853165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