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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2-24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范围

  1.客体:主要是国有土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目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内容:范围上限于对使用价值的支配、期限上有限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出让方式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限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占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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