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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6
普通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豁免申请

  1.免于要约收购(20个工作日)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4)其他情形。

  2.简易程序(10个工作日)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5)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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