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建设用地的丧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28
普通
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
知识点五、建设用地的丧失(熟悉)
(一)正常收回
6种情况国家可以收回。其中1、2项给予补偿。
(二)闲置土地的收回
1.闲置土地的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合同生效或批准日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
(2)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闲置土地的处置
(1)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及时处置。
(2)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按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的征缴增值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