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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的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25
普通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二十六、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选择)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定义: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2.形式: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的法律行为)。

  3.法定解除的情形:(选择题、综合题)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教材343页)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教材390页)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的期限

  (1)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按其要求;

  (2)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5.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通知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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