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本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4
普通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1.本票出票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
2.本票无需承兑。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三)本票行为规范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