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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动产交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2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含义

  1.一般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交付的特殊形态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和观念交付(并不现实交付动产)。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能做三种的区分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如合同)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继续占有)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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