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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程序的终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6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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