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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5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

  1.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出资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1)减资: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未按期出资

  ①双方违约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3)同步问题及决策权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②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3)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4)会议召集

  ①每年至少召开1次

  ②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

  (5)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特别决议:——致通过(记忆)

  (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经营管理机构

  (1)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2)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3)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

  1.必须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形:(记忆)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终止的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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