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5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1)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2)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性质 |
利润分配 | 按股权比例 | 既可以实行利润分成也可以实行产品分成,分成比例按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同时可以按此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解散后外国合营者方可收回自己的资本 |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
组织机构 | 董事会管理制 | 可以采取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在合作期间,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利润分配和资本回收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采取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2.联合管理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
3.委托管理制是合作企业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组成委托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