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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6-13
普通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处罚制度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

  (2)财产罚:罚款、没收;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法:警告。

  2.行政处罚的设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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