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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法人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5-30
普通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最典型的是公司)

  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

  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残疾人基金会、作家协会、佛教协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法人不能负担。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例如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始于法人设立,终于法人终止。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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