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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动产交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02
普通

第二节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3)

  三、动产交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

  (一)动产交付的含义及意义

  交付是移转占有,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对物的管领力移转于另一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决定着物权的变动生效、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保护。

  (二)特殊的动产物权变动确定标准

  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具有较大价值动产的物权等同于不动产物权,要求这些动产物权变动遵循登记的规则。而我国《物权法》对这些动产物权的变动仍然采用交付的方式,仅将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物权变动的条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交付的特殊形态(重点掌握)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情形。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已完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此处“法律行为生效时”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合同生效时。

  2.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指示交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的延长,从而进一步发挥物的使用效益。《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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