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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2-25
普通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4)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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