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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2-25
普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4)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重点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章程由股东制定。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所以不设股东会。对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由股东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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