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新会协【2011】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的要求,现将2011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属本次年检对象。
二、年检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年龄在年检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是否超过70周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九)中评协及地方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年检程序及提交资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附件2)和《注册资产评估师2010年主要评估项目清单》(附件3)提交所在评估机构,不可打印;
(二)评估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后,连同以下材料在规定年检日(见附件1)一并报送新疆注协: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
2、《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附件5);
3、《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附件6);
4、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情况报告表(附件7);
5、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8);
6、新疆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派、参政议政情况、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9);
7、专职工作人员统计表(附件10);
8、不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不少于5项或2010年有50%以上有效工作时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证明。
9、与注册资产评估师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原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内退或者下岗人员人事档案保存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10、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还要提供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由社保部门出具)。
11、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原件;2011年度团体会费、执业会员个人会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请严格按照年检安排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注协(A4纸打印上报),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举报反映的,新疆注协将派人实地核查。
(二)我会将对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专用章。
五、新疆注协将在《新疆经济日报》、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和《新疆注册会计师》公布年检结果(年检通过、未通过情况)。
六、符合《注册资产评估注册管理办法》(中评协[2005]90号)规定的撤销条款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另报送注册资产评估师撤销申请(格式见附件10)。
七、年检期间,担任拟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当中)股东(合伙人)或一般执业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以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参加本年度的年检。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因年限已满需换新证,应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蓝底照片一张。
(二)年检公告发布前,暂停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转所事宜。
(三)附表6、7、8、9、10除报送纸制资料外,还得报送电子表格,电子表格请于2月26前发送至xjzcb@cicpa.org.cn。联系电话:0991-2849047、0991-2835444。
附件:
1、评估机构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日程安排表(请在规定日期办理)
7、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情况报告表
8、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9、新疆资产评估行业党派情况、参政议政情况、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12、非执业会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