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车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2、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进口旧车不能提供有效证明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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