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投资后收到该部分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注意】应当与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持有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日到期的利息相区分。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借: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下降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教材的处理方法:
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账面余额)
投资收益 (差额) 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或作相反分录)
准则规定:处置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注意】处置时投资收益的计算技巧,不管中间经过多长时间、公允价值如何变动,都用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入账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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