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辩护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诉讼制度。
2.辩护的种类
按照辩护产生方式,可将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
辩护 | 自行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行使自我辩护的权利。 | |
委托辩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充当辩护人,出庭为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 | ||
指定辩护 | 可以指定 | 有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 |
应当指定 |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3.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提示: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②本案的证人;
③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
④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⑤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⑥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补充:④⑥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辩护人的权利
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
①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 |
②有权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帮助和支持。 |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
③有权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有关案情。 | 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 |
④在法庭调查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
⑤有权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 | |
⑥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证据和辩护词;在法庭辩论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发表辩护词,与控方就事实和法律展开辩论。 | |
⑦经被告人同意,依法有权提出上诉。 | |
⑧在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
(二)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限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留人。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没有逮捕必要;(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逮捕,但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四)拘留
拘留有以下特点: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拘留。拘留一律由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只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 | 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长期限为10日。 |
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14日。 | |
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批准的7日,最长期限为37日。 | |
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且拘留的案件 | 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即最长期限为10日。 |
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即最长期限为14日。 |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拘留(61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拘留(132条)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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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3.拘留适用的程序
拘留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单位;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4.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
(1)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4)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5)刑事拘留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
(1)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身具有处罚性; (2)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3)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具有一般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4)目的是处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 (5)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
(五)逮捕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要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有逮捕必要的。
提示: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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