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二、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二)执行组织、执行管辖和执行对象
1.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是指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组成,代表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管辖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如果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执行对象;被申请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三)执行救济
1.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异议之诉
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执行开始、执行措施的种类
1.执行开始有两种方式: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人一方;②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到了履行期限,义务人拒绝履行;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⑤必须交申请费。
(2)移交执行
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移交执行组织由其直接移交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药费的案件;②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③涉及国家、集体重大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④人民法院宣告终审判决时,义务人表示拒不执行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执行的规定,执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5)强制交付被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10)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11)对无形财产及其他特定权益的执行。
(五)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原因,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使执行标的恢复执行开始前的状态。
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生效判决撤销,或者上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2)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本法院或者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改判或者作出裁定终结诉讼的。
(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又被该制作单位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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