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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0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该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1.审查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2.受案范围不同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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