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2013注税《税法二》预学习: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3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二、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注意: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