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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侵权责任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31

  一、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1.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主要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解释:所谓“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包括债权)

  2.我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2010年7月1日施行。

  二、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标准或准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其影响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及减责事由的确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三项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过失)。除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外,一般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或标准,它将举证责任以否定的方式分配给了加害人一方。建筑物等物件致害、一些医疗损害责任等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1)这些特殊侵权行为的共通性表现为:或者对周围环境具有造成极大损害的“危险”可能,或者加害人较之受害人居于更为“优势”的经济地位。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动物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损害、过错、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损害和因果关系。

  1.损害

  损害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

  (2)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

  (3)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提示:损害应当由原告一方进行举证和证明。原告应当对损害之存在、损害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2.过错

  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过错有如下特征:

  (1)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

  (2)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

  (3)过错是法律、道德和其他行为准则对某一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过错的种类: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3)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被称为“疏忽的过失”;

  (4)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被称为“轻信的过失。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不同形态:(1)一因一果;(2)一因多果;(3)多因一果;(4)多因多果。

  提示:共同侵权行为,不属于“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又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四、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致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法律(主要是民事法律)所鼓励、允许,至少是不为其所禁止的,因而该行为具有合法性,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3)法律对各种正当理由一般具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另一些正当理由,则可以从立法精神及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中揭示出来。

  2.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3.外来原因包括:(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一)共同侵权

  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的侵权责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安全保障义务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医疗损害责任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除抢救等特殊需要以外,患者有医疗的知情权。

  (2)对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

  3.环境污染责任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未经许可进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5.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物件损害责任(一般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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