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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用益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8

  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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