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另外,《物权法》还宣示性地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的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提示: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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