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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申报和缴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7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办理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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