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调整的范围: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是: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我国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都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从我国民法的立法体例看,采用的是权利本位的立法体例。
2.民法是私法。
3.民法是实体法。
4.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在于:
(1)指导性;
(2)约束性;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存在着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两种价值取向。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约束。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依自己的意愿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滥用权利的条件一般包括: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当事人有行使权利的作为和不作为;
(3)当事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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