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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6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一)可以“一并”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务院的规定,部门规章除外);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

  1.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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