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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法二》预学习:计税依据的确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0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一)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会计核算(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增加部分机构)

  ①红十字事业;②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③农村义务教育;④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⑤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⑥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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