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政策要点:(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政策要点:(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四)-(八)项视同销售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四)-(八)项视同销售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为 | 判定 | 税务处理 |
混合销售 |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注意多选题)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12项,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10.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新增)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新增)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4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3.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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