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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学习:税收司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23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包括涉税案件过程中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一系列司法权力的行使。

  税收司法应采用广义的理解,即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的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含义: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2.作用:(1)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2)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

  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列举十一项

  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4.税收司法审查特点:(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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