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经验分享:先履行抗辩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7-19

  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这句话是说,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没有请求后一方履行的,是不需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需要明示,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例如:1月2日,A与B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卖给B公司钻石50000克拉,1月10日前(含1月10日)交货,交货验收合格3天后即1月13日,B付清全款。可见,合同约定A先交货,B后付款。如果A在1月9日未交货,也未请求B付款的,B无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果1月9日,A没交货,却要求B付款,B拒绝,明确提出A应该先交货,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