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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公司解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29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将公司解散作为一个时间过程,是因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法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果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仍有存在的必要,经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期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经变更登记后,公司的解散事由消灭,可以继续经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做出决议。

  表决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开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方式。在存续分立情况下,不会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在解散分立的情况下,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即违反了相关规定。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提示】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完结一同构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必须跟随清算。如果是因为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不必进行清算,只需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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