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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一》知识点:关税减免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31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见教材303页,共9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四)加工贸易产品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十)特定地区的减免税政策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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