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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2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申报: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四、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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