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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税《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21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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