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范围 | 计税依据与税率 | 税收优惠 | 征收及纳税申报 |
纳税人: 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4、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也征 特点: 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同一级别20倍,最高低级别50倍。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 税法规定的: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征。 3、宗教寺庙(举办仪式用地、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游览用地、管理单位办公用地),免。生产经营用地(内附设茶社等)及其它用地,征税。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外管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7、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免5-10年 8、对非营利卫生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3年 9、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征。(共同使用多层建筑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11、其他:1、企业的铁路、公路用地,在厂区外未加隔离的免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3、对林业系统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5、2007年9月10日起,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其他生活、办公、生产用地,征7、港口码头的泊位用地,免;露天堆货场用地征,可申请减免8、对矿山、建材行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岩公路免。矿山还对尾矿输送管及回水系统用地免9、利用林场兴建度假村等娱乐休闲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征收。10、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11、火电厂围墙外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水源用地及供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免12、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外公路铁路线、炸药库房外安全区用地暂免,塌陷地、荒山暂缓,报废矿井占地经申请暂免 下列土地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3、民政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5、基建项目、集贸市场用地由省级决定征免6、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售出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7、其他特殊用地,包括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经贸仓库、冷库,房改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用地。8、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单位生产占地(为居民供热使用的土地),暂免; |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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