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业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分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1.受托方
(1)增值税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不包括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时的计税依据是本单位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2.委托方——收回时是已税消费品
(1)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2)收回后用于生产的: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已纳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销售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不缴纳消费税。
第二种情况:受托方(个人除外)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1.受托方
(1)增值税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不包括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但因为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被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2.委托方——收回时是未税消费品
(1)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2)补缴消费税: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价格补缴消费税,同时缴纳增值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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