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 主体 | 客体方面表现 | 区别 | 备注 |
1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工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 | “情节严重”:1、3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3人次以上; 3、司法提建议仍不移交; 4、以罚代刑; 5、阻止移交;6、隐瞒毁灭伪造证据; | 1、徇私枉法:司法机关、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海关、责任人员。 |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
2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 1、玩忽职守:过失;2、滥用职权:非税务人员;3、与纳税人勾结:逃税罪或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共犯; | 收贿: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3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发售25份专票或50份其他发票或合计50份,或收贿情节恶劣。 | 与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属共同故意,按共同犯罪处罚 | 受贿罪:牵连罪,从重处罚 |
4 | 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 海关、外汇管理局 | “重大损失”:1、10万以上;2、不满10万但收贿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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